农村房屋登记条件是什么生存
农村的房子抵押贷款可以贷款多少?问题详情:现在国家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对农村房屋贷款有利,我想问农村的房屋能够贷款多钱?农村别墅装修效果图 农村房屋装修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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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抵押。
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担保法》第 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有的房屋其他地上定物,可以抵押,按这个规定,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的,也是可以的。
但是《担保法》第 7条弟2项明文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抵押。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专门规定了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耕地(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供债务人不能赔偿债务,债权人只能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为不
动产优先清还债务,债权人只能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为不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折除后以建筑材料还债,还无疑大大抵押房屋的价值。
还是一种浪费。
而且最近法院曾专门作出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债权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
另外、国土资源部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限制了农民对房屋的买卖。
因此,最好是向信用社提供其它担保,一般情况下,不要用宅基地基上的房屋作抵押。
当然在农村很大成度上,国家不要农民的房屋作抵押,因农村的房屋不值钱,上一两万元的债务,就要好一点的房屋才能抵押,在说国家把房屋变成回收债务,房屋也不实用。
我们地方农村到现在还没有用房屋抵押债务的先例。
问能货款多少,要根据你的房屋评估价值多少,在我们这里要在县城以上的城市才能够评估。
(注:依据来源于络)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推荐回答: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是农民的重要资产,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统一登记,有利于明晰农村产权关系,有利于深化农村各项改革,有利于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特别是在明确农村住房确权登记政策上,浙江又一次走到了全国前列。
专访了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推进农房确权改革
2016年9月 0日,我省全面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负责人告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已停止颁发,现在颁发的是不动产权证。
2015年底,全省符合条件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已达94%,但全省农村住房登记发证率还不高。
出台《通知》,就是要推进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明晰农村产权关系,有利于深化农村各项改革,有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深化农村各项改革。
该负责人说:“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是农民群众的重要资产。
农村多项改革工作,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都需要有明晰的产权关系作为基础。
比如,一些地方正在推进的农村住房抵押、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试点工作,都需要有相应的权利证书。
”
另一个背景是,随着省委省政府“三改一拆”行动的纵深推进,“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的积极开展,在违建拆除后,对于合法建造的住房农民也有确权的要求。
农房确权,也是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中的重要内容。
“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统一登记有利于国家更好地管理自然资源,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群众权利。
”该负责人强调,《通知》有严格的程序和政策界线,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把握各项工作要求。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统一登记 这对农民有啥好处
先确地权再确房权
在农村住房的确权政策上,《通知》具有首创精神。
为起草这个《通知》,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历时9个月,通过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意见,几易其稿,最终确定采用以问题为导向、以土地为基础的思路,遵循“先确地权、再确房权”的工作方法,提出农房确权的分类处理意见和登记要求。
一是严格把握政策界线。
“该拆除的拆除、可补办的补办。
”该负责人解释说,按照“三改一拆”政策应当拆除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规定允许补办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该负责人强调,经依法补办批准的文书是权属来源依据。
二是要严格统一权利主体,要求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
“房和地的权利人必须相符,可以一人或多人,但是必须相符。
如果房、地权利人不相符,就需要重新确定权利主体,两者相符后才可以登记。
”针对城镇居民到农村私下“购买”宅基地和住房的情况,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城镇居民到农村私下“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不能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统一登记 这对农民有啥好处
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通知》的第一部分,明确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宅基地管理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该负责人表示,一是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 号)文件执行。
二是在做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基础上,分四个时段明确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
——1982年2月1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1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 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199 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14年 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前,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在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2014年 月27日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根据《通知》,我省将加大工作力度,集中精力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丈夫私自将房子卖掉,妻子能追回房子吗?问题详情: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0年结婚,200 年二人用共同存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50万的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而后二人感情不和,张先生就私自将房屋卖给了李先生,直至2012年二人登记离婚时,王女士才发现房产被张先生私自转让房屋的事情,于是将此事上诉法院,请求撤销当时卖出的房屋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又该要如何判决呢?
推荐回答:房屋是每对夫妻视为珍贵的财产,一旦发生什么问题,真的是“要命”哦!
那么试想一下:若夫或妻其中一人私自将房屋私自转让赠与,那么该合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还可以要回吗?
事实上,夫妻一方私自将房屋转让,并非全部有效,也并非全部无效,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判断。
咱们先来举个“栗子”先。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0年结婚,200 年二人用共同存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50万的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而后二人感情不和,张先生就私自将房屋卖给了李先生,直至2012年二人登记离婚时,王女士才发现房产被张先生私自转让房屋的事情,于是将此事上诉法院,请求撤销当时卖出的房屋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又该要如何判决呢?
第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虽然价值150万的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是这所房子属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两人当时没有对房屋约定归属权,所以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所以张先生在当时处理房屋的时候应该经过张女士同意,因此张先生属于无权处分情形。
第二点:这份合同的效力又是如何呢?
效力也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 假设李先生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情,并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属于民法中的善意取得。
即没有产权处理人在处理房产时,买方并不知情,两人已经完成了所以转移手续行为,此时,该买卖行为属于有效
法律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呢?主要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但是如果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在签署合同之后,房屋并没有过户,则属于没有完成所有权的变动的情形,此时,王女士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买卖合同的。
2、假设李先生是张先生和李先生的好友,明知张先生隐瞒王女士出售该房屋还仍与张先生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属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即两人合谋侵犯第三人即王女士利益的情形,因此王女士也可以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
那么说到这里夫妻一方将房屋私自转让的效力你明白了怎么回事了吗?
一、夫妻一方将财产转让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二、若接受转让的第三人为善意并已同转让财产的夫或妻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财产所有权变动构成善意取得,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合同可以被撤销。
三、若夫妻一方私自将财产转让同时接受转让的第三人知情时,则该协议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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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嫂农村造房登记弟弟名下,养女不配合过户,怎么办?问题详情:哥嫂当年建造四间联体泥房,十四年后土地登记时,哥哥考虑到弟弟无配偶,无子女,把其中一间登记在他名下,村干部见证下一起口头约定,弟弟过世,房屋归还。
四十几年来一直是哥嫂居住,维修,弟弟完全没有使用过,弟弟过世前抱一养女登记名下,现在她拒不接受任何条件过户,怎么办?
推荐回答:弟弟在世时抱的养女,哥哥当时没有意见,养女和女儿养别有没有,在孝敬上,如果对你弟生前很好,你就看在死去的弟弟面子上,给一点好处,给自己别人都有一交待,不要把亲情最后一层纱撞破。
你怎么看浙江一男子为哄老婆开心,婚后将房子过户给妻子,离婚时面临人财两空?问题详情:钱江晚报:浙江建德的一对小夫妻,男方1991年生的,女方1988年生。
婚后为了哄老婆开心,老公说,将双方家长共同出资买的房子登记老婆你一人名下好了。
两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在未通知父母的情况下去房屋管理部门办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房子从两人共有变成了老婆一人独有。
去年,妻子起诉离婚,丈夫面临人财两空。
根据《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本案中双方作出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房屋归属女方一人所有,系双方自愿,也无证据表明附加条件,应为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执意要离婚,房子也不纳入谈判,男人确实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
当时男方出70万,女方出10万,买了房子,现在已经涨到100万。
几经周折,决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需在三个月内给女方房屋款45万元,款项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若违约,违约方再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
你怎么看看待这个事件,婚姻期间财产发生赠与就不会是婚姻共同财产的情况?
推荐回答:男子为哄老婆开心说"房子归你独有" 离婚时男方人财两空—来源:推荐—:王诗奕
男子为哄老婆开心说"房子归你独有" 离婚时男方人财两空
婚房是双方大人买的,结婚后,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为了哄老婆开心,老公说,要么房子就登记到一个人名下好了。
之后,老公和老婆还正儿八经办了过户手续,房子归到老婆一人名下。
两年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面临人财两空。
这是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刚刚调解好的一起离婚纠纷。
不少人看了以后,都纳了闷:说好的婚后共同财产,怎么就变成个人财产了,还得花这么多精力才能解决。
事出何因?又当何解?
男子为哄老婆开心说"房子归你独有" 离婚时男方人财两空
两家合资买的婚房,吵了一架后丈夫说房子归你独有这是一对年轻的小夫妻。
男方1991年生,女方1988年生,2014年结婚。
当时结婚的婚房是双方大人买的,男方大人出了70万,一辈子的积蓄倾囊而出。
女方大人出资10万元。
80万元在建德市区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
父母们把房屋产权登记在小俩口名下,系他们夫妻共同所有。
大概是因为年纪太轻,小俩口婚后感情并不好,常常吵闹。
这则让部里也炸开了锅。
不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老公老婆,谁赚的多,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则里男方把房产划归到女方名下,当时女方还是他老婆,难道这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了。
这就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姻财产分割这两个法律问题。
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柯直说,哪怕婚姻关系内,也可以有个人独有的财产。
就像本案例。
双方大人出资买房是在小夫妻结婚登记之后,又登记在小两口名下,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
如果双方大人出资是在小俩口登记之前,那么又另当别论了,即便,房产证是做在小俩口名下,也就是说男方女方名字都在上面,但是他们俩拥有的房产份额也是不一样的,根据各自大人出资份额来。
比如像本案,男方大人出资70万,女方大人出资10万,那么两人如果要离婚,各自所有的份额,男方是7∕8,女方是1∕8。
这在法律上叫“按份共有”。
问题回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怎么再分割财产。
像本案中,男方跟女方说,房子归你独有。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就是男方把自己所拥有的这套房产的1∕2份额“赠与”女方。
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而非承诺性的。
不是口头说说,或者夫妻两个自己写个协议就能有效的。
必须通过“房产过户”或者“婚内财产约定公证”这两种法定手续才能正式“生效”。
这对小夫妻直接办了过户,那么尽管当时他们仍旧是夫妻,但是房子就是算女方一人独有了。
一旦离婚,房产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存款呢?也能赠与吗?
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夫妻约定好了,家里所有存款中的100万归女方一人所有,那么该约定经过公证,还要再履行一道程序,就是钱从男人的账户划归到女方账户。
那么这个时候,在女方账户里比如有好几百万,但是其中100万有过约定的,就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了。
赠与完成。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时为什么要问房子是什么时候盖的?问题详情:
推荐回答:谢谢邀请,北京京尚拆迁律师很高兴解答您的问题。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
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
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法规规定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您提到在确权过程中询问哪年建的房,只是为了进行房屋年限、安全性的问题的核实,没有什么太大的实质影响。
宁波有一对母女为此事闹得家庭反目,女儿有没有资格继承拆迁款?问题详情:宁波一位9旬老太与丈夫在25年前建造了一栋二层楼房,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
10年前丈夫去世,一儿一女早已成家,老人现居住在养老院。
因棚户区改造,老人及儿女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办公室将180万元补偿款汇入了老人的账户。
拆迁款到账后,老人的女儿认为楼房是父亲留下的遗产,要求继承三分之一的补偿款,也就是60万。
这遭到了老人和兄长的反对。
老人认为楼房是自己和丈夫一起建造的,现在丈夫去世了,自己还健在,楼房应由自己来处理。
老人说:“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拆迁补偿款应归儿子所有,女儿没有资格继承。
”女儿自然不肯同意,要和母亲、兄长对簿公堂,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说:老人丈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是老人、女儿和儿子。
需要提醒的是,这三个人在继承方面,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并没有差别。
经调解,女儿儿子各继承20万
推荐回答:法院的协调按目前的状况完全合法,180万元是父母共同财产,父亲过世其中的90万元成了父亲的遗产,按照法律母亲、子、女三人平分每人可得 0万元,大概是考虑母亲的养老,子女各少分10万元,也属合理。
但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宁波人有重男轻女思想,为这一家人今后的感情生活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一旦母亲过世矛盾还会激化!父母对子女应该公平,不应重男轻女,除非有特殊情况,如某一个子女对家庭有特殊的贡献或牺牲或有特殊的困难(如残疾等),在财产分配上应一视同仁,不宜偏心,子女也要互谅互爱,感情比钞票更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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